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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59673号“李家老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9: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64号
申请人:唐山市浩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9673号“李家老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80921号“李家老店大盘鸡 客再来及图”商标、第10133425号“李家羊肉村LIJIAYANGROUCUN 李氏羊肉食府及图”商标、第16049335号“李家面铺”商标、第16858236号“李家十太郎木炭烧肉及图”商标、第17489433号“李家祠堂”商标、第56702410号“李家红高粱凉皮铺子”商标、第57991527号“李家西塔烤肉 原始泥炉烤肉及图”商标、第58208556号“李家 鲜榨粉 李及图”商标、第58839244号“李家石磨老豆腐及图”商标、第58941863号“李家庭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评审之时,引证商标六至十均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经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法定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李家老店 商标 唐山市浩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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