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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5681号“老表说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93号
申请人:老表说车(枣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5681号“老表说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也有了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21038号“老表说车”商标、第14626101号“老表故事及图”商标、第4036570号“佬表LAOBIAO及图”商标、第63205047号“老表说”商标、第63221339号“大老表小米凉猪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为他人的服务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老表说车”,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老表说车 商标 老表说车(枣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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