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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9948号“南山小树south mountain little 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22关于第64099948号“南山小树south mountain
little 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85号
申请人:太原大树小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9948号“南山小树south mountain little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49075号“南山古树”商标、第39791406号“南山大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已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南山小树south mountain little tre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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