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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15271号“胜数研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655号
申请人:上海长江软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胜数产学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3日对第49615271号“胜数研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82835号“长江软件园YANGTZE SOFTWAR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明显是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产品标识,严重妨害市场良性发展。四、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长江软件园介绍视频、园区外景图片;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新闻报道情况;
4、申请人对商标的宣传手册;
5、申请人招商手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信托;典当;保险咨询;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长江软件园YANGTZE SOFTWARE PARK及图”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胜数研创及图 商标 上海长江软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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