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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55855号“艾乐泰 AILE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26关于第25555855号“艾乐泰 AILET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23号
申请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戴维奥彼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第25555855号“艾乐泰 AILE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乐泰”、“LOCTITE”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599991号“乐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16634号“乐泰致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恶意,助长了恶意注册的不良风气。同时会使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乐泰”、“LOCTITE”商标的宣传使用、所获荣誉等证据;申请人所做的公益活动情况;销售订单;期刊文章;相关维权律师函;在先案例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轻质碳酸钙;石建筑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未加工环氧树脂;硅氧烷;聚丙烯”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硅”等商品上,目前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轻质碳酸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建筑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未加工环氧树脂;硅氧烷;聚丙烯”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乐泰”、“LOCTITE”商标在相关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关于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轻质碳酸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艾乐泰 AILETE 商标 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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