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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61259号“国际电工 XINNUO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50关于第39461259号“国际电工 XINNUOF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63号
申请人: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新丰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39461259号“国际电工 XINNUOF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633879、29633880、29633878号“昕诺飞”商标、国际注册第1389032号、国际注册第1418077号、国际注册第1389801号“SIGNIFY”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商标,被申请人已经在多份裁定中被认定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具有抄袭的一贯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相关恶意的材料;
2、申请人相关介绍材料;
3、申请人及其相关公司公司登记材料;
4、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使用材料;
5、词典释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与本案无关。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等。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第9类传感器等、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5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SIVIEEMNS”、“OPPOELC”、“PRIIUPS”、“美娜丽莎”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接触器;配电箱;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断路器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字母组合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SIVIEEMNS”、“OPPOELC”、“PRIIUPS”、“美娜丽莎”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贸往来等其他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差异,其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国际电工 XINNUOFEI 商标 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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