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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6014号“六鱼出门爆护诸事大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44关于第63256014号“六鱼出门爆护诸事大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00号
申请人:武汉六条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向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6014号“六鱼出门爆护诸事大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六鱼出门爆护诸事大吉”指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六鱼出门爆护诸事大吉 商标 武汉六条鱼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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