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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43374号“微时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94号
申请人:杭州微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冠知识产权(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43374号“微时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4442号“微时传媒”商标、第12634446号“微时播报”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微时云 商标 杭州微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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