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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1732号“陳 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75号
申请人:利辛县穿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1732号“陳 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1228号“陈闻娅及图”商标、第50393358号“御陈世家 YUCHENSHIJIA 陳及图”商标、第3871062号“陈记及图”商标、第18926280号“W 陈”商标、第33103140号“陈火锅 古韵风 CHEN HUO GUO及图”商标、第9841078号图形商标、第51571352号“陈 凤鸿 Chen FengHong及图”商标、第59682421号“陈 陈聘号及图”商标、第15300960号“AACHEN”商标、第51144478号“凯汇融化工互联大市场 CHEMICAL INTERNET MARKET CHEN及图”商标、第38077264号“陈小烧 CHENSMALLBURN”商标、第47497918号“汉方宸 CHEN及图”商标、第62209524号“CHEN晨设计”商标、第59547444号“陳及图”商标、第61941206号“陈氏严选 CH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吊销;引证商标十四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尚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九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陳 CHEN”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十三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十三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陳 CHEN 商标 利辛县穿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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