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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32361号“卡罗卡 KALUOK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06关于第10132361号“卡罗卡 KALUOK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霍金溪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接收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32361号“卡罗卡 KALUOK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95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确定有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含一个U盘):
1、店铺工程合同书原件和转款记录;
2、店铺施工合同原件、转款记录和店铺图片;
3、店铺鞋柜专区图片;
4、卡罗卡 KALUOKA品牌店铺背板、广告灯箱、招牌、画册、会员卡等宣传资料;
5、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广州亮点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6、卡罗卡 KALUOKA品牌相关辅料产品销售合同原件、送货单、对账单、转账汇款记录、辅料产品图片;
7、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广州市荔湾区鸿峰鞋业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8、卡罗卡 KALUOKA品牌鞋产品销售合同原件、出库单、转账汇款记录、鞋产品图片;
9、微信平台上采购关于卡罗卡 KALUOKA品牌袜商品的微信聊天销售记录截图和袜产品图片;
10、销售卡罗卡 KALUOKA鞋产品的销售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1、申请人及其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卡罗卡 KALUOKA专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店铺图片;
13、商标使用授权书、嘉兴市帛驰时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及发货清单、转账记录;
14、商标使用授权书、佛山市路迪丹顿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和装箱单、转账记录;
15、商标使用授权书、深圳市卡罗卡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产品增值税电子发票复印件;
16、微信朋友圈推广宣传KALUOKA品牌截图;
17、KALUOKA品牌微信聊天销售记录截图;
18、KALUOKA品牌在抖音的交易记录截图;
19、店铺销售KALUOKA品牌产品的销售单、交易凭条;
20、被申请人的第59512165号和第59514900号商标信息。
申请人声明部分证据原件详见第7444818号“KALUOK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卷和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案卷。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3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19体现了申请人在为销售KALUOKA服装等商品进行前期准备,且申请人及商标被授权人在本案指定期间销售了KALUOKA服装等商品,但上述证据均不是复审商标在为他人商业活动提供广告、推销等帮助性质的服务之上的商业使用,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0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卡罗卡 KALUOKA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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