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15142号“金凤凰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省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15142号“金凤凰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215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被申请人进行了商业性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供销合同、发票;
2.授权书;
3.大米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4.网上销售订单截图及视频;
5.活动图片、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米、谷类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2表明广州市惠众园粮食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3被授权人向他人销售了“金凤凰春”米,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综上,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米商品及与之类似的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0132361号“卡罗卡 KALUOK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442692号“享乐XIANG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522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6257286号“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9721号“百变雪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01457号“忻古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78580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1995号“HIKSEMI海康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88138号“真源小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