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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36863号“PROV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04号
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36863号“PROV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8288415号“Prov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88416号“Prov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20137号“spc Prov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驳回,则申请商标不再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现核定使用在“咖啡;食用面筋”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蔬菜沙拉;水果沙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接受在“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驳回,故我局关于前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PROVITAL”与引证商标一“Provital”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奶;奶粉;浓肉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复审的“奶;奶粉;浓肉汁;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蔬菜罐头;制汤剂;蛋粉;豆奶;奶制品;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果冻;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酱;加工过的坚果;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PROVITAL 商标 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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