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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0046号重审第0000000500号
申请人:吕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0046号《关于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3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518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裁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已经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行评述。在争议商标已经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使其获得注册性。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将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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