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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4919号“中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41号
申请人:昆明市中邦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4919号“中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7443号“中邦”商标、第19127811号“中邦 ZHONGBANG及图”商标、第37254170号“中帮ZHONGBANG”商标、第8027107号“亚太祖奎 YTZK YATAIZUKUI及图”商标、第1910399号“中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建筑用金属附件;手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均为“中邦”;申请商标“中邦”与引证商标三中文“中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五尚处在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中邦及图 商标 昆明市中邦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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