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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29381号“三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03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9381号“三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再申请,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457547号、第53466125号、第4469190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三体 商标 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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