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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225233号“新星港 STARSK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8:51关于第12225233号“新星港 STARSK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秉泽
申请人因第12225233号“新星港 STARSK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13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相关商标在“法律研究”部分核定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法律研究”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中,光盘为空光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均为撤三阶段提交):
1、授权使用复审商标合作协议书、收据;
2、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收据;
3、喷绘写真广告制作合同书、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的期限内进行了有效使用,其提供的相应的使用证据未形成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研究”复审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法律研究”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法律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新星港 STARSKY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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