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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87790号“HAYABU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79号
申请人:哈雅布萨搏击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7790号“HAYABU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创始人姓名,也是申请人商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78272号商标、第31427841号商标、第540064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中国公司的销售记录;授权书;申请人宣传册及翻译件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HAYABUSA 商标 哈雅布萨搏击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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