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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22049号“linlee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40号
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2049号“linlee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TEA”(可译为“茶、茶水、茶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linleetea 商标 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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