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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01671号“老海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23号
申请人:连云港优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盛奇祥(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33101671号“老海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且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囤积大量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申请人老海公品牌一类线上开店信息;
2、“老海公旗舰店”的基本信息截图;
3、申请人天猫店铺的商品销售情况;
4、产品实物图、加工证明、检验报告;
5、申请人商标的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6、争议商标的注册详情;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3130669 号“饼香园”商标、第33134603号“饼满香”商标、第33142236号“粉年华”商标、第33147987号“馒状元”商标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囤积大量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50余枚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老海公 商标 连云港优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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