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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88760号“瀚酒汇 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97号
申请人:江苏华酒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8760号“瀚酒汇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5928号“瀚 一香堂”商标、第30700164号“瀚 瀚亨 HANKERHERO”商标、第56222186号“瀚海汇 瀚 HANHAIHUI及图”商标、第52672261号“瀚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属性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开商业发票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人员招聘、开商业发票服务等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瀚酒汇 酒”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文字部分“瀚海汇”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瀚酒汇 酒及图 商标 江苏华酒汇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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