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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60959号“善觉古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47号
申请人:湖北善觉堂养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0959号“善觉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依据企业文化独立创作,与第15768069号“善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01186号“善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设计上以及关联关系上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善觉古方 商标 湖北善觉堂养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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