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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8410号“沛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73号
申请人:通辽沛丰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8410号“沛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7543号“沛丰农业”商标、第13757661号“沛丰农业”商标、第14867233号“沛沣”商标、第7787516号“广通 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碱土金属、未加工人造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碱土金属、未加工人造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沛丰 商标 通辽沛丰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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