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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8390号“法域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34号
申请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8390号“法域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9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图片、报道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法域通”与引证商标“法育通”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法域通”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法域通 商标 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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