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7494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56关于第487494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0594号重审第0000001165号
申请人:忆美园(福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0594号《关于第487494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761号“君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在商标撤销公告(第1765期商标公告,2021年10月27日);第11844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在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66期商标公告,2021年11月6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故应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2427号“健达JI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08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95355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290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部分商品后,在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继续有效,在茶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咖啡、谷类制品、食用芳香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调味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孙一菁
牛三毛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君平及图 商标 忆美园(福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960784号“竹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442692号“享乐XIANG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522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6257286号“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9721号“百变雪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01457号“忻古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78580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1995号“HIKSEMI海康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88138号“真源小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