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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5450号“天府途礼TU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10关于第64065450号“天府途礼TU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173号
申请人: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5450号“天府途礼T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39162号“图里T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74639号“图丽T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6814号“天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64868号“天府tian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074号“天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五中文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行李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天府途礼TULI及图 商标 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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