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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82657号“老坛珍 LAOTANZH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29关于第18282657号“老坛珍 LAOTANZH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72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82657号“老坛珍 LAOTANZ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57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四川星品荟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许可合同、白酒委托生产合同、两套供销合同及发票等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四川星品荟酒业有限公司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8282657号第33类“老坛珍”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授权书、委托生产合同;
2、收据、老坛珍陈列协议;送货单、收条、门店照片、产品图片;
3、德邦快递单;
4、销售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文双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28日至2021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收据、送货单、收条、门店照片、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老坛珍陈列协议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实际履行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合同未提交在指定期间内的发票佐证,无法证明其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发票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老坛珍 LAOTANZHEN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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