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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6377号“饭盒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67号
申请人:刘凤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6377号“饭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6733号“饭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状态,如若该商标被撤销,则此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性质的商标标志等注册成功的案例,再次佐证了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27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文字“饭盒子”,使用于指定的“备办宴席;快餐馆”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进而能够在指定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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