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714246号“冠军少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06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14246号“冠军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70344号“冠能少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40219号“冠军童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664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冠军少年 商标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