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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2674号“优合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7: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27号
申请人:优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2674号“优合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19309242号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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