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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2034号“安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66号
申请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智天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2034号“安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2675号“赞安”商标、第16708771号“赞安 Zan an”商标、第13152652号“赞安”商标、第16708684号“赞安 Zan an”商标、第46168655号“安赞尔 ANZ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疗养院;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安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赞安”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安贊”与引证商标五文字“安赞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安贊 商标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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