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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79289号“马踏湖 翡翠马踏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34号
申请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9289号“马踏湖 翡翠马踏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82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不提交意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我局评审。
申请人收到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后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马踏湖 翡翠马踏湖 商标 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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