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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36888号“AKOK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4: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71号
申请人:杭州原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凯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汉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36436888号“AKOK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KOKO”商标由申请人原创,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27334646号“AKOK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70681号“AKOKO FUN & SW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店铺信息、百度搜索“AKOKO”结果页面、媒体宣传报道、新浪微博上发表的内容、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其他有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早在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之前就已递交过注册申请,并非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进行恶意抄袭摹仿。争议商标在含义及整体外观上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形成稳定的市场声誉和相关公众群体,并未与引证商标产生市场混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系其合法所有,被申请人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行为,亦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信息、销售记录、推广宣传记录、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赛事活动等赞助记录、荣誉证明、品牌授权记录、店铺展示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焙烤盘;烤盘(烹饪用具);烹饪用模具;蛋糕模;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饮用器皿;牙刷;隔热容器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牙刷;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巧克力;茶饮料;甜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AKOKO”与引证商标一“AKOKOP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焙烤盘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咖啡、巧克力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AKOKO 商标 杭州原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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