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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31259号“汰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28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福达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41531259号“汰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72555号“汰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9762号“汰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报道材料;
2.申请人网络销售证据;
3.申请人排名证据;
4.年度报告;
5.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6.网页截图;
7.申请人年度份额、年度销售额;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10.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大量投入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2.举证商标信息;
3.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相关信息;
5.类似案件裁定。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伟福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广州汰渍日化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后变更名义为广州福达日化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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