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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9068号“MUSTO EVOL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2:27关于第59999068号“MUSTO EVOLU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78号
申请人:马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9068号“MUSTO EV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7465号“慕思顿 MUSTON”商标、第25434527号“MUSHTO”商标和第11478180号“EVOLUTION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USTO EVOLUTI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MUSTON”和引证商标二“MUSHTO”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MUSTO EVOLUTION 商标 马斯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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