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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41265号“威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2: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96号
申请人:广东威法定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1265号“威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3491号“威法 VIFA”商标、第54588966号“VIFA 威法”商标、第39459879号“威法”商标和第25684220号“威法滑动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金属片和金属板;五金器具;金属门闩;金属锁(非电)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威法”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威法”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格栅;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格栅;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威法 商标 广东威法定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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