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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59179号“Brings Water To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3:54关于第60359179号“Brings Water To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496号
申请人:广州市溢扬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59179号“Brings Water To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rings Water To Life”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亦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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