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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24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5:35关于第624124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57号
申请人:恒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2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0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2363号“TE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视频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447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艾灸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恒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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