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666397号“同人山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70号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6397号“同人山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284号“同人”商标、第3348804号“同人TONG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同人山庄”,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咨询、资本投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1月16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9365196号“盈科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719185号“稻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94213号“泉 泉森文化QUAN SEN WE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469470号“双合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916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597147号“CSA Aut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73065号“DAZZLE FASH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749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66397号“同人山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