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752910号“小小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215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52910号“小小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糖;糖等商品与第13031657号“小芝”商标、第13112595号“小芝米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小小芝 商标 佛山市海盈食品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37731号“UP&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93599号“T.W. Jewell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493669号“YOUTU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621908号“南沙油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621360号“小海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88359号“mo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13517号“泰興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402437号“酷彩 LE CREU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52910号“小小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