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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88291号“海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96号
申请人:双流区悦曦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8291号“海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0320534号“海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海勤”,“海勤”可指海军的海上勤务,申请商标用在庭院风景布置;园艺;植物养护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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