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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20007号“君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8号
申请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0007号“君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76163号“君悦御膳房 JUNYUE KITCHEN CAT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42512号“君悦MASS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250895号“郡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74470号“君悦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判决书、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养殖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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