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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31081号“双合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945号
申请人: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31081号“双合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6569号、第3086937号、第4625845号、第5634366号、第28078457号、第39921009号、第186757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双合盛 商标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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