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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9098号“汉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9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9098号“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5776号“汉坊HON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20725号“汉方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19679号“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19679A号“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537686A号“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77210号“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852274号“汉方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537674号“汉方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805565号“汉方草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119569号“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724301号“汉方HAN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220727号“汉方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875971号“汉坊HON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572280号“汉文坊HAN WEN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明、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1年12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汉字“汉方”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至十二的汉字“汉方阁”、“汉方”、“汉方美学”、“汉方优品”等中,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的汉字“汉坊”、“汉文坊”在呼叫及含义上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画框;展示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汉方 商标 汉方萃取生物科技(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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