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405988号“恒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26号
申请人:汕头市恒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小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5988号“恒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0540号、第55266248号、第43504467号、第62971149号、第18229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恒一 商标 汕头市恒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96147号“MMS DESIGN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60743号“泉源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43407号“IA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89926号“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93883号“禧果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60234号“KAN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21425号“邦普BRUN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79579号“广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05988号“恒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