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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24652号“Vic-Tr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0: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24652号“Vic-Tr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488号决定,于2022年4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博切斯特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博切斯特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断路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电器联接器;2.断路器;3.高低压开关板;4.母线槽;5.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数据处理设备;2.测量器械和仪器;3.遥控装置;4.报警器;5.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产品操作说明书、通信协议、检测单;2、产品图片;3、商标授权协议;4、产品购销合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5、发票、智能设备清单。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满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联接器、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母线槽、灭火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电动调节装置、数据处理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报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数据处理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器联接器、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母线槽、遥控装置、报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动调节装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的商标授权协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广州市栖舍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的发票等交易凭证,结合证据1、2的产品操作说明书、通信协议、检测单、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断路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联接器、高低压开关板、母线槽、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与断路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报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断路器、电器联接器、高低压开关板、母线槽、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数据处理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报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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