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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12325号“熙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69号
申请人:温州熙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同创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012325号“熙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9469号“嘉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熙嘉”与引证商标“嘉熙”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寓翻新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熙嘉 商标 温州熙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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