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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7205号“吉邦烟斗JIBANGYAND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02关于第62647205号“吉邦烟斗JIBANGYAND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99号
申请人:吴作席 委托代理人:永嘉百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7205号“吉邦烟斗JIBANGYAND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40458号“吉邦”商标、第50812973号“邦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吉邦烟斗JIBANGYANDOU 商标 吴作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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