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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64084号“凤羽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04号
申请人:趣加互动豁免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164084号“凤羽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1903号、第59374554号、第593703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在撤三案件中已被撤销,且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仅在一个项目上注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FPX电子竞技俱乐部成立的电竞爱好者社群,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举证商标信息、在先裁决、FPX电子竞技俱乐部及凤羽社相关报道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厅服务、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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