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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83123号“EMSL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1: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48号
申请人:广州猴晒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塔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3123号“EM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LIM”含义为“苗条的”,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减肥用药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EMSLIM 商标 广州猴晒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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