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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93188号“PA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10关于第18793188号“PA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平洋投资集团知识产权持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93188号“PA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32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经济预测;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为太盟投资集团或太平洋投资及图,是亚洲领先的投资公司之一。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属集团公司官网介绍及业务介绍;
2、媒体对太盟投资集团以及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报道;
3、2018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排行报告、2018、2019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排名等情况;
4、申请人举办、赞助的活动报道、参加活动的报道等;
5、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资料等;
6、申请人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
7、申请人2018年经济投资的私募备忘录;
8、2019-2022年申请人投资出资份额和回报的文件;
9、2019-2020年申请人定期发送新闻给客户提供最新预测。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在“广告;经济预测;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为2019-2020年申请人定期发送新闻给客户提供最新预测,该证据体现的内容是申请人在第一财经及经济时报等媒体上发表对未来经济看法并将相关新闻以邮件形式发给客户。申请人实际提供的该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经济预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经济预测”服务上的使用可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集团介绍、排名情况、参会报道、媒体报道等资料均为申请人关于私募的相关事宜,并非是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亦是在茶杯、办公用品上的使用,亦不是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应是指通过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可由复审商标识别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而非申请人宣传、介绍、推广自己的服务,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经济预测”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PAG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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